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开具下列证明的,应当按照《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清单》有关规定办理:

(一)《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四)《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

(五)《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七)《中标证明通知书》;

(八)《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九)《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