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开具下列证明的,应当按照《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清单》有关规定办理:
(一)《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四)《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
(五)《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七)《中标证明通知书》;
(八)《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九)《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