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且未按照规定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的,应当追回已退(免)税款。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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