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暂不办理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

(一)状态为非正常户的。

(二)存在应缴回逾期未缴回出口退(免)税款的。

(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免)税相关核查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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