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暂不办理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
(一)状态为非正常户的。
(二)存在应缴回逾期未缴回出口退(免)税款的。
(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免)税相关核查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暂不办理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
(一)状态为非正常户的。
(二)存在应缴回逾期未缴回出口退(免)税款的。
(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免)税相关核查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