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办理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经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暂扣纳税人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待核实排除疑点后,方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或者解除暂扣应退税款。

(一)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

(二)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未结案的。

(三)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的。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单证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与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发函调查,发现出口业务的供货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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