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存在疑点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对该笔申报数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排除疑点的,予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经核实不符合出口退(免)税办理条件的,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经核实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不予退(免)税。

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纳税人可以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不予退(免)税的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对应项目,纳税人不得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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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