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出口退(免)税。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