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三十条

纳税人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缴回税款;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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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