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三十条
纳税人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缴回税款;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纳税人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缴回税款;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