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发生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

(一)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

(二)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

(三)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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