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自愿撤回申报并确认不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当报送《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选择“撤回原因”为“自愿不再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可以撤回该笔申报数据。纳税人已撤回的上述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不得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