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发现出口退(免)税申报有误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尚未核准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撤回申报。撤回申报时,应当报送《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并选择“撤回原因”为“申报错误申请撤回”。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的,可以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
(二)主管税务机关已核准的,应当用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
纳税人已撤回或者已用负数冲减的上述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可以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