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发现出口退(免)税申报有误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尚未核准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撤回申报。撤回申报时,应当报送《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并选择“撤回原因”为“申报错误申请撤回”。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的,可以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

(二)主管税务机关已核准的,应当用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

纳税人已撤回或者已用负数冲减的上述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可以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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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