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报送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齐全且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相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纳税人报送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齐全且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相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