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报送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齐全且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相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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