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办理消费税退(免)税申报的,应当与其对应的增值税退(免)税一并申报,并报送下列申报资料:
(一)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报送《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同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报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者《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应当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同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报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者《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