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二十二条

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调整海关商品编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商品编码与调整后的海关商品编码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海关商品编码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报送《海关商品编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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