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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