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九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十九条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属于外购业务的,还需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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