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八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十八条

外贸企业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

(一)出口货物(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除外)、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申报凭证,具体是:

(1)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5.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航天运输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申报资料包括:

1.《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2.申报凭证,具体是:

(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2)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

3.《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4.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或者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

1.《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2.申报凭证,具体是:

(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2)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

3.《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4.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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