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其中,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