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十四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报送《视同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确认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一)未申报或者已申报未办结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已按照规定申报免税或者视同向境内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二)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声明相关出口退(免)税事宜由承继企业承接,并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的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的。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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