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十四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报送《视同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确认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一)未申报或者已申报未办结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已按照规定申报免税或者视同向境内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二)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声明相关出口退(免)税事宜由承继企业承接,并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的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的。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