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第十三条纳税人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