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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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