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第十二条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