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办结纳税人已申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后再行办理备案变更;纳税人尚未申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应当向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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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