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办结纳税人已申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后再行办理备案变更;纳税人尚未申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应当向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
纳税人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办结纳税人已申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后再行办理备案变更;纳税人尚未申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应当向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