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办理变更。

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涉及的出口业务按照变更前的退(免)税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外,其余出口业务均应当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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