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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