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