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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