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