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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