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备案办理第十二条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