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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