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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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