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