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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