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