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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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