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九条

报验单位应当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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