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进口备案第九条报验单位应当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