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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