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药品,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海关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入国内的药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手续。 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料药、药材,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其原料药及制成品禁止转为内销。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口的,移交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海关予以核销。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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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