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单位,包括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和报验单位。 经营单位,是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收货单位,是指购货合同和货运发票中载明的收货人或者货主。 报验单位,是指该批进口药品的实际货主或者境内经销商,并具体负责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收货单位和报验单位可以为同一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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