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有关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口岸药品检验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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