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有关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口岸药品检验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资格。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