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予抽样但已办结海关验放手续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