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口岸检验

第二十九条

进口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口岸药品检验所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申请复验。生物制品的复验直接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申请。 口岸药品检验所在受理复验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自受理复验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通知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口岸药品检验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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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