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口岸检验
第二十六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及时对所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特殊品种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检验时,可以适当延长检验期限,并通知进口单位和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应当明确标有“符合标准规定”或者“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检验结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口岸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同时发放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