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口岸检验

第二十三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接到《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2日内与进口单位联系,到规定的存货地点按照《进口药品抽样规定》进行现场抽样。 进口单位应当在抽样前,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 对需进入海关监管区抽样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同时与海关联系抽样事宜,并征得海关同意。抽样时,进口单位和海关的人员应当同时在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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