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十九条

进口临床急需药品、捐赠药品、新药研究和药品注册所需样品或者对照药品等,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批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