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十八条

对不予进口备案的进口药品,进口单位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海关移交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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