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进口备案第十八条对不予进口备案的进口药品,进口单位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海关移交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