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十四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进口药品报验单》及相关资料后,按照下列程序的要求予以审查: (一)逐项核查所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二)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真实性; (三)审查无误后,将《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交还报验单位,并于当日办结进口备案的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