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进口备案第十二条进口备案,应当向货物到岸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负责本口岸药品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