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十二条

进口备案,应当向货物到岸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负责本口岸药品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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