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十条

下列情形的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进口备案: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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