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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