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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