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八条第八条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它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