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它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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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