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 (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 (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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