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 (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 (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 (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 (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